关于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通知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的通知》(抚医保发[2021]7号)有关文件规定,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涉及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调整为按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标准,现就2021年医保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受理时间及范围
申报受理时间:2021年7月1日—20日。
申报范围:凡在我市范围内参加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均须进行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
二、申报方式
1、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以网上申报方式为主,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普通用户身份登录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申报缴费工资数据;
2、无网上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在所属区医保分中心经办窗口申报;
三、申报内容
1、用人单位应依据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如实申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2、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按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4665元/月),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13995元/月)。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作为缴费基数(4665元/月)缴费。
3、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按《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知》(辽税函[2020]171号)规定的缴费基数范围执行,并参照企业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网上申报流程申报个人缴费工资,生成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四、申报程序
1、基数申报。用人单位登陆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fsrs.fushun.gov.cn/fsrsj/),依据社会保险基数申报说明及表格要求,采集2020自然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申报202107-202206医保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无网上申报条件的参保单位,可采用U盘报盘方式到所属医保分中心的申报柜台办理。
2、基数生成。医保经办人员依据参保单位提供的《2020年度单位财务应付工资明细账》《2020年度劳动工资报表》或《2020年度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对用人单位已申报工资信息进行复核,生成个人缴费基数,并留存《医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确认表》《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核定明细表》;行业统筹企业需提供省行业统筹医保经办机构认定的《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名册》等材料。
五、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等信息。新招用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工资信息须经职工本人确认,避免因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漏报、错报给职工个人权益造成损失,并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2、网上申报数据错误或复核不通过的用人单位,可继续通过网上办事大厅重新申报。用人单位如遇网站登录等问题,请携带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到抚顺市大数据应用信息管理中心(北站抚顺银行二楼)办理变更或查询业务,咨询请拨打12333。
3、用人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年度缴费基数保留到元。
4、用人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医保网站、人社APP、抚顺日报、抚顺电台、各县区医保中心等渠道获取本通知信息。
抚顺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2021年6月28日